东营市河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(1996-2010年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已经省政府同意。现通告如下:
一、规划目标
规划期内,农业用地得到有效保护,非农业用地得到有效控制,耕地总量保护动态平衡;耕地质量逐步提高;积极开展土地整理,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,土地用途管制得到全面加强;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,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明显提高;土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。具体目标为:
(一)到2010年,全区耕地减少量不超过1353公顷(2.03万亩),其中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700公顷(1.05万亩),退耕不得超过172公顷(0.26万亩),灾害毁地控制在481公顷(0.72万亩)之内。
(二)补充耕地量不少于2530.6公顷(3.8万亩),其中土地开发不低于2337.4公顷(3.51万亩),土地整理复垦不少于193.2公顷(0.29万亩)。
(三)耕地净增1177.6公顷(1.77万亩)以上。
(四)耕地总面积不低于43451.28公顷(65.18万亩),人均耕地面积0.2公顷(3.07亩)以上。 (五)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6989.47公顷(55.48万亩),保护率为87.5%。
(六)林木覆盖率增加到15%。
(七)牧草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现在的10.09%增加到21.66%,大力开发滩涂、浅海资源,积极发展水产业。
(八)土地利用率由现在的58.11%提高到83.18%。
二、规划期限
1996年-2010年
三、规划范围
新户乡、太平乡、义和镇、四扣乡、六合乡、孤岛镇、仙河镇、河口办事处的行政区域。
四、土地用途
依据土地自然条件、土地利用主要功能、土地利用限制因素、土地开发利用及保护层次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将全区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区、园业用地区、林业用地区、牧业用地区、城镇建设地区、村镇建设用地区、独立工矿用地区、盐业用地区、水产养殖用地区、水利工程用地区、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和暂不利用区等12个土地利用区。
五、批准机关
山东省人民政府。
六、批准内容
(一)东营市河口区位于黄河三角洲尾闾,耕地、牧草地人均数量居全省之冠,但也存在生态环境脆弱、土地质量差、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矛盾突出等问题。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,必须采取有力措施,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,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,控制建设用地总量,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,适度开发土地资源,提高耕地质量,坚持在保护中开发,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,积极开展土地整理,加大旧村改造和村庄用地挖潜力度,特别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,治理盐碱,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发生。到2010年,全区耕地减少量不得超1353.00公顷,其中建设占用不得超过700.00公顷;土地整理、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530.60公顷;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451.28公顷,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36989.47公顷,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7.5%,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.00平方公里以内。
(二)《规划》是河口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,具有法定效力。城乡建设、基础设施建设、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《规划》的要求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,预审建设项目用地,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,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,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等,都必须依据《规划》。
七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